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一章——第二章)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2014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6號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第786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以下簡稱保密)工作的領導。
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負責全國保密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本地區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部署,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
第三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五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 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承擔本機關、本單位保密工作主體責任。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對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直接責任。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保密工作力量建設,中央國家機關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保密干部,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學技術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保密科學技術自主創新,促進關鍵保密科學技術產品的研發工作,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
第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訓工作職責。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保密教育納入教學體系。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宣傳部門應當指導鼓勵大眾傳播媒介充分發揮作用,普及保密知識,宣傳保密法治,推動全社會增強保密意識。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工作優良傳統、保密形勢任務、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保密違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激勵保障機制,加強專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培訓和裝備配備,提升保密工作專業化能力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保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指導和支持。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動中,為維護國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保密科學技術研發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四)及時檢舉泄露或者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行為的;
(五)發現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崗位工作,忠于職守,嚴守國家秘密,表現突出的;
(七)其他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十二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和產生層級。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行業、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應當依據本行業、本領域以及相關行業、領域保密事項范圍,制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應當根據保密事項范圍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明確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為指定定密責任人。
定密責任人、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的定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承辦人擬定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確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參與制定修訂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
(四)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無法按照前款規定授權的,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授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定密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機關作出的定密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機關、單位對應當定密但本機關、本單位沒有定密權限的事項,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報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報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能夠明確密點的,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并標注。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所執行、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派生定密:
(一)與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密點的;
(三)對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
(四)原定密機關、單位對使用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有明確定密要求的。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記錄。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以下簡稱密品)的明顯部位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或者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二條 機關、單位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除或者變更規定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變更。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除或者變更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二十三條 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分立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沒有相應機關、單位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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